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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研讨
[本案示范点]
事实推定是就已知的事实作为基础事实,进而推论未知事实的证明手段。在诉讼中,通过事实推定而认定的事实,在与客观真实程度上仍会存在一定的距离,但为诉讼法所允许的那种盖然性。本案示范之处在于诉讼中法官如何把握事实推定。
[案情]
原告白秀英,彭州市新兴镇天然酒家业主。
被告彭州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卫生局)。
原告白秀英不服被告卫生局作出的彭卫食罚字〔2004〕0019号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于2004年10月向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
被告卫生局辩称,
[审判]
彭州市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卫生局对在原告处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并给予原告卫生行政处罚属其职权范围;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合法。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关于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规定,被告卫生局作出彭卫食罚字〔2004〕0019号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彭州市人民法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彭州市卫生局于
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行政诉讼中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推定,是指由法律规定或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明法则。其中,据以做出推断的事实,即已知的前提事实,为基础事实;根据前提事实推断出的事实,即推定的事实,为结果事实。美国加州证据法典第600条 “推定是一种事实的假定,既法律要求从另一事实或事实组中得出或在诉讼中加以确认。推定不是证据。” 推定在本质上是一种推论,而这种推论是建立在日常生活经验基础上的。因此,推定要精确,要符合真实事实,基础事实与结果事实间须存在必然的关联性。
一、事实推定是一种证明法则。推定是由基础事实来推定结果事实,所以推定本身并非证据,而是一种证明法则。这种证明法则是在于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逻辑关系或法律上的联系,因此正确的推定结果与事实真相之间具有高度的盖然性;推定事实常常难以证明而基础事实却比较容易证明,当事人通过对基础事实的证明而达到对推定事实的证明,从而不仅方便了证明,也促进了诉讼进程。
事实推定,本质上属于推论,是依据经验法则,进行逻辑上的演绎,由已知事实(基础事实)得出待证事实(推定事实)真伪的结论。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必须有合理的关联,或互为因果,或互为主从,或相互排斥。推定,可由多种基础事实推论出一种结果事实,但若由一种基础事实可能推论出数种结果事实时,则不得适用。行政诉讼中,事实推定被大量适用,可以说在许多案件中没有事实推定就很难做出合理判决。
事实推定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才可成立。这些要件主要有:(1)推定事实无法或难以予以直接证明,只能借助于基础事实来推断其真实性。(2)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存在着高度盖然或确然的关联性。(3)前提事实的真实性业已得到法律确认。即众所周知的事实、法院基于职务所知的事实、确定判决中的事实、公证的事实、诉讼上自认的事实、已由证据认定的事实等。(4)真实事实与推定事实相一致。
二、基础事实的真实性业已得到法律确认。事实上的推定具有推论的属性,即属于逻辑上的一种演绎推论,它是根据经验规则、论理规则逻辑上的演绎而得出的结论,即人类理性思维的一种高度产物。即当作为基础事实在诉讼中得以确认时,以通常推理的规则经逻辑上的演绎而得出推定事实。因此,事实推定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才能成立,作为基础事实须得到法律确认。也就是在诉讼中得到了法律的确认,是合法存在的。
就本案而言,被告卫生局提供的《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是作为基础事实而存在,但该事实不能证明所检测的食物样品及餐具是原告处的、所检测的有病菌的大便样也不能被证明就是在原告处曾用餐的人的大便样,没有证据佐证该报告中的被检样品的来源、取得方式、程序等合法真实,没有说明被检样品的来源出处,以及是以何种方式获取的被检样品。因此,其合法性、真实性不能被认同,显然不能作为基础事实。
三、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存在着高度盖然性。作为事实推定,经逻辑上的演绎推论,在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存在着高度盖然或确然的关联性。对此,有学者认为,在无相反的推论,或相反的事实提出以前,这种逻辑上演绎出来的推论自有认定事实真伪的效力。如有相反的推论,则其相对强度即成问题。但被告卫生局提供的白酒、啤酒、鲜橙多的检验报告,均是证明该批号的白酒、啤酒、鲜橙多在出厂时是合格产品,却不能证明生日宴订做人自带的白酒、啤酒、鲜橙多是合格产品,不能排除这些产品是不是变质产品,也就不能排除白酒、啤酒、鲜橙多也可能是引起食物中毒事件的因素。所以,作为基础事实《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与推定事实之间不存在高度的盖然性,或排他性,得出的结论也不是唯一的,可能使真实事实与推定事实间发生冲突。
因此,被告卫生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事实的规定,推定得出原告经营的食品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事实。因基础事实不具有合法性,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间又不具有高度盖然性,推定事实必然远离真实事实。当然,事实推定本于人类生活经验法则,不得违背经验法则。然而,人类生活经验法则,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有所增加、有所变迁;事实推定,本是逻辑的推论,必须合乎逻辑规则。因此,事实推定的结果必须是合理的、准确的、强而有力的、始终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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