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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思考
“前科”范围非常广,有可作为刑事审判量刑情节的犯罪前科,有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前科等等,也就是说,只要有一定劣迹的人,我们都可称之为有“前科”,前科意识或者说标签意识在一般人的头脑中已经根深蒂固。一次前科再犯罪的调查,使我们对前科问题有深刻的认识;一起制造枪支案件,使我们对社会的标签意识产生疑虑。对现实的切问,以及以前其他法院曾提出的前科消灭制度,激发了对这项制度的再认识,再思索。
一、有前科再犯罪,使我们认识到前科的社会问题
去年,彭州法院就2004年至2007年的前科再犯罪进行了调查。四年间,共受理刑事案件1090件,其中有前科劣迹人员(包括免予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重新犯罪136件,占受理刑事案件总数的12.47%,通过对前科再犯罪的136件案件进行分析,前科再犯罪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前科再犯罪主要是以财产型犯罪为主。前科再犯罪涉及的罪名有盗窃罪78件,占57.35%;抢劫16件,占11.76%。二是贩卖毒品罪是前科再犯罪的一个重要构成。136件前科再犯罪中,毒品犯罪占前科再犯罪的6.62%,居第三位,反映了彭州市毒品犯罪的形势比较严峻。三是前科与再犯罪触及同种罪名是前科再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在136件前科再犯罪中,触及同种罪名的共56件,占前科再犯罪41.18%。四是前罪与后罪间隔时间短,一般都是在五年以内。五年内再犯罪124件,达90%以上,有4件释放后即犯罪。五是前科再犯罪年龄较集中,主要集中在25岁左右。以上前科再犯罪的特点,我们不难看出,前科再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有深层次的社会原因,但是社会对有前科人员普遍存在排斥心理,在社会生活中不愿与其接触,单位不愿雇佣,怕给自己带来麻烦是人们的普遍心态;或是在迫不得已的接触中处处设防,害怕有前科人员再次犯罪。这种社会歧视现象和犯罪暗示,会刺激前科人员的心理,使其存在破罐破摔的想法,为其重新犯罪埋下伏笔。
二、少年造枪获罪,使我们反思现行刑罚制度
彭州市濛阳中学刘晋同学,从小就喜欢上了枪。进入高中后,刘晋逐渐从互联网了解到一些枪械知识,从而萌发了造枪的念头。2006年3月初,按照枪械构成原理,他找来电扇的钢管、卸下自行车上的钢珠、从鞭炮里掏出火药等,耗时半个月,制造了一支火药枪。3月23日上体育课时,刘晋将偷偷带来的火药枪拿出来炫耀,同学们看到后都十分羡慕。一同学提出要试试火药枪的威力,于是对着贴在墙上的瓷砖开了一枪。一声巨响后,坚硬的瓷砖竟被钢珠打了一个大洞。学校保卫人员闻讯赶来,收缴了火药枪,并通知了辖区派出所。经警方鉴定,刘晋所造的火药枪具有杀伤力,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9月21日,彭州法院对此案宣判,刘晋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执行1年。
出事后,刘晋的父母很伤心。对于判决后的感受,刘晋表示“没有什么可说的,什么都没想”。但他知道,他的大学梦可能泡汤。因为他认为有了前科,连进入大学的资格都没有了。判决后,同学们也没有对他另眼相看,而刘晋本人的变化就是他的思想有所波动,影响了学习成绩。在班主任老师看来,刘晋犯罪只是因爱枪走火入魔,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其他不良习惯。学校政教处主任对于刘晋犯罪一事,也颇为惋惜。他说,法院对刘晋判决后,刘晋一度自暴自弃。他多次找到刘晋谈心,让他放下思想包袱。
刘晋同学由于对枪的滋迷,对枪的好奇,造出有杀伤力的枪支,受到了刑事处罚,可谓最严厉的惩处。从主观上讲,刘晋同学没有其他非法目的,客观上也没有造成不良后果,而且在学校表现较好。就此,一个莽撞少年因为受到刑事处罚,而前程暗淡。就此,因为受到刑事处罚而受到社会的歧视。就此,因为受到刑事处罚而一生都要贴上犯罪的标签。显然,这是个令人同情的个案,这个案件会给我们带来无穷的思索,我们不得不拷问未成年人犯罪是不是一律从轻处罚,就是对未成年人最大的关爱。他们犯罪需要司法机关的从轻处罚,需要社会的切实关爱,更需要得到社会平等对待。因此,摒弃仇恨和报应心理,善待前科人员,在彭州法院的刑事审判中悄然兴起。
三、轻刑化的趋势,使我们想起对未成人犯罪的特殊保护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且具有暴力性倾向加剧、低龄化趋势明显、作案手段成年化、智能化,而且团伙作案突出、反复性强、重新犯罪率高等明显特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特别是抢劫、盗窃、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对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社会治安面临相当严峻的形势,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难题。中国传统的报应刑罚观和预防犯罪刑罚观相互交融,导致重刑主义极大的阻碍了未成年人犯罪轻刑化的实现。对罪犯进行惩罚是古今中外社会的通则。在社会民众的观念里,未成年人犯罪同样罪不可赦,只要犯罪就应对其科以相应的刑罚,才能让其付出较高的代价,防止其重新犯罪。如果对其适用轻刑,无疑是纵容、姑息未成年人犯罪。但是,司法实践反复证明,对未成年人犯罪简单地适用刑罚不仅难以达到刑罚的目的,反而可能使未成年人产生与社会对立的情绪,增加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对未成年进行特殊保护,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轻刑化已成为一种趋势。因为对犯罪行为的态度反映了政府控制社会的能力和信心。对自己的控制能力有信心的政府没有必要过于依赖刑罚的作用。刑罚的趋轻可以说是对犯罪行为理性认识和政府的控制能力提高,社会控制系统功能强化的结果。
基于上述理念,我们对未成年人犯罪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可判可不判的不判,如彭州一中一学生故意伤害犯罪,我院免予刑事处罚;有条件单处罚金的,适用罚金刑;有条件适用缓刑的,判处缓刑;对在校学生全部适用非监禁刑,最大限度给未成年人犯罪重新做人的机会。
四、前科报告制度,使我们感到前科消灭的障碍
我们在对未成年人犯罪轻刑化的同时,也使我们想到不管给予未成年人如何轻的刑罚,但毕竟未成年人曾经受到过刑罚处罚,在他的人生履历出现过污点,特别是对在校学生,将对他们以后的升学、就业产生影响。于是,我们想在对未成年人犯罪轻刑化的同时,能否革除我们标签意识,消灭贴在他们身上的犯罪标签,想到了前科消灭制度。但是,这又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前科报告制度相矛盾。
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意味着,一旦犯罪获刑,将成为一生抹不去的“污点”。“污点”意味着这个人在就业、入学、入伍等方面将受到限制,例如,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再犯罪时,将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分别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不得担任检察官”、“不得担任人民警察”;教师法、会计法、商业银行法分别规定了“因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过有期徒刑以上处罚”、“进行过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和破坏经济秩序犯罪的”,“丧失教师资格”、“不得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高级主管人员”;公司法、医师法、证券法中也有因犯相关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一定期间内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不予注册医师、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的规定。前科报告制度不允许对前科的隐瞒,当然,更不允许对前科的消灭。因此,我国刑法的前科报告制度是对前科消灭制度最大的障碍。
五、前科消灭制度,使我们感觉到能最大限度感化犯罪的未成年人
前科消灭制度,是指曾经受过有罪宣告或者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注销其有罪宣告或者罪及刑记录的制度。更加扩大使用的范围:对于有过违法记录的未成年人在规定的条件消失时,一样应确定消灭,而不应将其放在档案中伴随终身。我国刑事政策提出了“宽严相济”,特别是对未成年人,明确了只要符合规定,都可以判非监禁刑,这就为我们保护未成年犯提供了更多的依法遐想的空间。我们认为,前科消灭跟国家的刑事政策是相符合的。另外,去年6月1日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还有,我国签署的《联合国未成年人司法最低限度》(简称《北京规则》)第21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罪犯的档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诉讼案中加以引用”。《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19条规定:“释放时,少年的记录应封存,并在适当时候加以销毁。”这明确了只要犯罪时未成年,其后果不应对其成年以后的生活有任何影响,确立了前科消灭的原则。
在犯罪学中,有一种理论被称为“标签论”,前科记录就是这样一个标签,某人一旦因犯罪受过处罚,“前科标签”将伴其终身:在再犯之时,前科是一个确定从重处罚的事由;在就业时,有前科的不得从事某些特殊行业的工作。但无数事实告诉我们,一旦未成年人犯罪,在“前科标签”的重压下,极易产生自卑和消极心理,很可能破罐子破摔、自暴自弃,难于再次融入正常生活,严重妨碍他们自我改造、重新做人的进程。其实,污点只能代表过去,而不能代表将来,一个人不应该永远背负他的一次错误,更不能因此惩罚他一辈子。用发展的眼光看待一个人,才是公平和客观的,对待未成年人更应该如此。毕竟,未成年人的文化和社会知识相对粗浅,辨别是非善恶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比较弱,其犯罪往往是出于本能的失控反应,没有形成反社会的犯罪人格,尚具有很大的可塑性。消灭前科,给予其适当的再教育机会,有利于促进对他们的教育和感化,其人生才不会大打折扣。
六、报应标签意识,使我们认识到前科消灭制度只能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
“一日行窃,终身是贼”。自古以来,这种标签意识就根植于人们的刑罚意识当中。但对于心智尚未健全的未成年人来说,犯罪往往并非罪大恶极的表现,其道德体系的建构过程其实也是一个自身不断“试错”的过程,只有在奖励和惩罚的过程中,才能逐步认识和接受各种社会规则,懂得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因此,对未成年犯,惩罚是必要的,却也要适可而止,不能“一棍子打死”,更不能轻易给他们贴上永久性标签。制度要拯救一个人,而不是毁灭一个人;法律制度是冰冷无情的,但人性是有温度的。法律制度更温情一些,更人性化一些,或许可以让人感受到含带着人性温暖的神圣法律,从而也激起每一个人的感恩之心,扬善之心。因此,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条件的推行前科消灭制度很有必要。
我院通过调研,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确定了前科消灭试行制度。在我国刑罚报应观和标签意识的语境下,前科消灭必须从严把握,为此,我们制定前科消灭制度本着审慎的原则:一是适用的对象。前科消灭方案主要适用于在校未成年人犯罪,且属过失犯罪,或危害性不大的轻微刑事犯罪。二是前科消灭的时间。前科消灭是未成年人在缓刑考验期满,或有罪宣告后一年内。三是前科消灭的提起。由未成年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法院派专人审查执行刑罚期间未成年人的表现。法院在审查未成年人表现时,主要收集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当地派出所、基层政府的证明材料,以及关工委的教育情况。四是前科消灭的裁定。法院根据所收集的材料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作出书面裁定撤销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记录,受刑事处罚的法律文书不再记入其户籍及人事档案,未成年人在填写各种表格时,不再填写“曾受过刑事处罚”的字样。五是注重回访监督。我院的实施意见同时规定,消灭前科用裁定的方式,原则上不公开进行。最终裁定与否,销毁要有记录和必要的监督措施;前科消灭必须从严把握,审慎处理。不定期对前科消灭未成年人进行回访,防止前科消灭过宽。
2008年1月10日,我院不公开裁定未成年犯刘晋非法制造枪支案件“前科消灭”,注销彭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彭州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对刘晋的有罪宣告。本案系2006年9月21日我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未成年犯刘晋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原判执行完毕后,刘晋在缓刑考验期表现良好,申请对其“前科消灭”。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晋在执行刑罚期间,其所在学校、当地派出所的证明材料,均能证明申请人刘晋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有关缓刑监督管理规定。依照彭州市人民法院《关于前科消灭制度实施意见》的规定,遂做出以上裁定。
另外一起张权抢劫案,张权参与抢劫是基于好玩,法院判处张权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张权的成绩一直名列全校前二名。一天,因琐事张权离家出走,其父母告知原案承办法官,原承办人即与本市“关工委”一道赶到当地农村帮助张权及家长共同找出原因,并化解了张权与父母的矛盾,第二天张权高高兴兴地上学去了。在张权离家出走期间,他并没有其他不良行为,而是到义务献血点献血。这一少年犯也是我院考察的对象。
我们试行前科消灭制度以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人民法院报》、《成都日报》、《成都商报》、《华西都市报》等进行了报道,彭州电视台将刘晋前科消灭案件制作成专题,但人们在认同的同时,也有人担心,法院试行前科消灭的作用有多大。我们认为,“前科”范围非常广,我们的前科消灭制度中的前科仅仅是指法院判决这一环,其实,前科还广泛地存在在公安部门、检察院、还有人们的思想中,要消灭真正意义上的前科,仅仅靠法院是肯定不行的。对这项制度,我们也深知,我院试行前科消灭面临的尴尬,我们只想通过这项制度,引起社会对前科少年犯最大的关爱,洗涤人们传统的标签意识,使我们对少年犯的关心更彻底,更完善。使有前科的少年犯不再仅仅有惋惜和追悔,更有希望和阳光,彻底消除他们可能一生都挥不去的阴影,转变他们的心态,昂首挺胸,融入社会大家庭。
七、教育感化机制,使我们遐想建立多元化的少年犯教育体系
肖扬院长曾经指出:“对失足青少年,要继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不是非判不可的可以不判,非判不可的,可适当多判一些缓刑,放到社区去矫正。”肖扬院长的讲话对我们建立少年刑事审判制度,构建社会和谐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提出前科消灭制度,其实只是少年刑事审判的延伸工作,我们在试行中也感悟到我国少年刑事帮教还很不完善,需要建立多元的教育体系。所以,对前科消灭制度的困惑和建立多元帮教体系提出以下建议:
——前科消灭制度的困惑。一是人们固有刑罚报应观和标签意识,与我们推行前科消灭制不相容。我国从传统的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的具体法治语境下,以及我国社会文明总体处于初级阶段的社会现实,我们应当理解民众的接受心理。所以,我们除了建立可行的制度外,更要转变观念。正因如此,前科消灭制度不可能推而广之,还不能适用所有有前科的人员,只能适用少年犯,最好是在校学生犯罪。二是法院一家推行,与社会的认同度的矛盾。法院推行前科消灭仅能体现在司法审判阶段有罪判决不存在,在当前无相应刑事政策的前提下,人们感觉很好,但社会认同度不大,这种效果十分甚微。同时,公安、检察以及相关行政部门都可能留有前科的档案,所以,前科问题事关少年犯前途的社会问题,应当引起社会的关注和研究。三是前科消灭符合刑事政策,但与刑法相矛盾。前科消灭是最大限保护未成年人,消除人们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偏见,人们以一个正常的心态对待未成年人,也使未成年人放下最大的心理负担,追求社会的最大和谐。但是,这明显不符合刑法的前科报告规定,所以,这一制度的落实还需要在未成年人刑事立法中予以明确,寻求法律的支撑点。
——建立多元化的未成年犯罪执行机制。目前,我国对未成年缓刑执行大多流于形式,对少年犯引入社区矫正和社会服务令制度,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有效途径。但对缓刑少年犯责令其到一指定场所,完成一定期限的无偿社会服务劳动,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社区矫正和社会服务令制度立法尚不完善,未明确相应的程序、机构、人员、经费等;执行主体多元化,部门工作衔接不紧密,影响执法工作的统一性。所以,有待于我们建立一套符合国情,系统化、科学化的未成年人犯罪矫正机制。
——改革现行缓刑考察机制。缓刑的成败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于缓刑的监督实施,我国缓刑监督工作不是由专门机构承担,存在诸多弊端,完全有必要改革现行的缓刑监督机制。主要是改变现行的执行机关,明确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的工作职责。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关心是全社会的责任,对未成年人犯罪轻刑化是社会发展的趋势,从根本上消除未成年人犯罪对社会的对立,使未成年人心理走向阳光是前科消灭。但是,在当前中国报应文化心理现实存在的语境下,前科消灭只能是一种趋势;在人们标签意识下,前科消灭只能是一个过程,不能一蹴而就。这需要民众去除传统的报应观和标签意识,培养和树立现代刑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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